有關媒體報導「桃機辦護照對象不含團客」事,外交部說明如下:
- 發布日期:2013-10-14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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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旅行業者組團安排旅客出國觀光旅遊,依交通部主管之「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6條規定,於團體成行前,應以書面向旅客作旅遊安全及其他必要之狀況說明或舉辦說明會;另按照交通部觀光局訂定之「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第13條規定,旅行業者有將旅客之護照、簽證及機票等必要事項向旅客報告,並以書面行程表確認之義務。因此旅行業者本就有協助參加旅遊團國人檢查其護照效期之責任,倘旅行業者未依上揭規定辦理,致使團員至機場始發現護照效期不足6個月,旅行業者應自行負責辦理旅客班機行程變更事宜,不得因其疏於保護旅遊團員之上述權益,而要求由負責處理急難事件的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臨時趕辦旅遊團員護照。
三、外交部再次提醒國人,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為「外交部緊急聯絡中心」,其主要業務為協助旅外國人處理急難救助事件,而非受理國人出國旅遊申換護照業務,尚請國人於出發前務必檢查護照是否有6個月以上效期,以免影響個人權益。